400 0520 109
中国深圳宝安区宝安国际机场航站四路
进港提货时间:9:00 - 23:00
出港交货时间:9:00 - 23:00
一、进境肉类申报手续及流程
肉类产品: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进出口商备案
进口肉类产品的境内进口商和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向海关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资质。
l 境内进口商
通过“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申请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
3.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须包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
4.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
5.企业两年内曾从事肉类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肉类品种、数量)(选报);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名单查询路径: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工时公示平台——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
l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
通过“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向海关总署申请。
检疫审批
(一)海关总署不定期修订输华肉类准入信息,企业在办理进口肉类《检疫许可证》时,应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最新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确定各国家及地区肉类产品输华准入情况。查询路径:“海关总署网站——信息服务——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服务——进出口肉类监管重要信息”。
(二)《检疫许可证》具体办理流程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搜索“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进行了解。
l 注意事项:
1.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2.检疫审批办理流程时限为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三)取消进境检疫审批的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该类产品仍需完成评估和审查程序后方可进口。
向海关申报所需材料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预核销单);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原件;
3.第三方检测报告(海关总署警示通报或相关文件有规定时);
4.单证资料: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或产品清单(进口商/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按品种、厂号和生产批号列明,如果卫生证书已明确生产批号的除外)、发票(复印件需加盖收货人公章);
5.承诺书(进口商/境外生产商/出口商的生产批号准确性承诺,如有必要时提供);
6.原产地证(如有必要时提供);
7.上一批次进口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l 美国、加拿大进口的肉类产品还应当每批按批次提供莱克多巴胺检测报告。
与国际货站签署合同
拟经深圳机场口岸进口肉类产品、且符合进出口商备案资质要求的企业,需与国际货站签署《深圳机场进境肉类货物仓储合同》。
合同签署联系人:曹睿,联系方式:0755-29982543
海关检验检疫内容
进口口岸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生产日期、包装、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标志或者封识等信息;
(三)查验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际标准要求;
(四)预包装肉类产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五)对鲜冻肉类产品还应当检查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及肉眼可见的寄生虫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蒸煮试验。
货物包装要求
(一)外包装应清洁、干燥、无霉、无异味,不无破损;纸箱不得使用铁钉或铁卡;应加施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中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内外包装信息一致。内外包装上不得有“不适合人类食用”、“仅限工业使用”、“仅作饲料用”等标明非人类食用的表述。
(三)预包装肉类的中文标签应符合我国对预包装食品的相关规定要求。
二、进境肉类操作流程
1.货物预报
货主通过电报/邮件告知国际货站肉类货物信息并申请,国际货站将优先提前发送原始舱单信息。
邮箱:inbound@iccs.com.cn,电话:0755-29982350
2.分拣理货
航班落地后,业务员将优先录入冻肉货物肉类货物信息并标明优先等级;货物卸机后,将使用冷链接驳设备载货;货物抵达仓库后,进行拆板、理货,并存储至指定库内。
3.海关查验
4.货物提取及出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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